金庸告江南案开庭 法院给予双方1个月调解协商
2017-04-26 13:52
来源:广州日报
金庸告江南案开庭
昨日双方均未到庭 法院给予双方1个月调解协商
文/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
因江南早期作品《此间的少年》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、令狐冲、郭靖等经典人物,被金庸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,进而闹上法庭。昨日上午,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金庸要求江南等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止复制、发行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,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、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。不过,金庸和江南昨日均未到庭,都是派各自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。昨日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,最后法院给予原被告双方1个月调解时长进行协商,如届时未达成调解协议,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。
是否侵犯改编权?
昨日的庭审中,江南等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,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。
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?金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,江南等侵犯了金庸作品的改编权。因为,金庸作品中涉及的令狐冲等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特征和相关故事情节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,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,而《此间的少年》所涉及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特征和相关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中相关元素来源关系明显,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改编最重要的两个核心要素是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、添加新的创作表达形式,然而,《此间的少年》在作品类型、主题、时代背景、人物面貌、人物关系、故事结构、故事情节上都与金庸的武侠小说作品存在根本的、明显的、大量的区别,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,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抽象人物特征、抽象人物关系,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,对这些元素的使用是古往今来的文学创作手法,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是否侵犯署名权?
是否构成侵犯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?金庸代理律师表示,江南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而形成《此间的少年》,但不标明改编的来源,这侵犯了署名权,且江南存在擅自改编金庸作品、歪曲篡改金庸作品人物形象的情形,例如金庸作品中康敏这一人物是放荡、自私、狠毒的负面形象,是一个陷害乔峰、被乔峰厌恶的人物,但在《此间的少年》中,康敏被改写成聪明能干、含蓄善良的正面形象,还成了帮助乔峰被乔峰爱慕的人物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人物名称不属于表达的范畴,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,由于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,因此对人物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《此间的少年》对金庸作品某些要素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。为此,《此间的少年》赋予了人物名称新的角色内涵,是全新的包含作者生活体验的校园青春故事,并不会使读者误解《此间的少年》与金庸作品之间具有相似和某种内在的联系,没有侵犯其著作权。
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
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金庸代理律师认为,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,江南通过盗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形象、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、谋取竞争优势,获利巨大,属于典型的“搭便车”行为,严重妨碍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《此间的少年》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此外,《此间的少年》使用金庸作品元素的行为,应由著作权法调整,不应当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,且江南《此间的少年》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名称的使用,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,是文学作品中常见的创作手法和模式。
花絮
运用多媒体展示证据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庭审现场,以多媒体为载体,代理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了现场直观展示,使旁听人员对案情一目了然。例如金庸代理律师利用ppt演示对比表格,一一列举了黄蓉、郭靖、令狐冲等主要人物在金庸作品与《此间的少年》中存在相似之处。
比对过程中,金庸代理律师主要就作品人物、作品情节和场景进行了比对,认为《此间的少年》与金庸作品的雷同人物为66个,雷同情节为4处,另有包括“蒙古、大理”等雷同场景多处,可以看出《此间的少年》创作方法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的名称、关系,性格特征等,然后再量身订造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故事情节。江南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金庸代理律师比对断章取义,在《此间的少年》中,个别相似仅停留在最抽象的人物基本特征,故事情节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延伸
结果有深远意义
受访法官介绍,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,但类型非常新颖,因为其涉及近年非常“火”的一个文学概念:“同人作品”。所谓同人作品,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,是指借用知名小说、漫画、游戏、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、姓名、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,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“二次创作”。
目前,对“同人作品”是否侵权,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,且类似判例极少。本次金庸起诉江南,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本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“同人作品”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。
对于同人作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提示,同人创作首先应经过原创者同意,创作前最好知晓原创者、原版权的归属,以及原创者对于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有无声明。为保险起见,建议咨询版权问题。
昨日双方均未到庭 法院给予双方1个月调解协商
文/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罗文君
因江南早期作品《此间的少年》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、令狐冲、郭靖等经典人物,被金庸认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,进而闹上法庭。昨日上午,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,金庸要求江南等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止复制、发行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,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、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。不过,金庸和江南昨日均未到庭,都是派各自的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。昨日庭审持续5个多小时,最后法院给予原被告双方1个月调解时长进行协商,如届时未达成调解协议,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。
是否侵犯改编权?
昨日的庭审中,江南等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,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。
是否构成侵犯改编权?金庸代理律师当庭指出,江南等侵犯了金庸作品的改编权。因为,金庸作品中涉及的令狐冲等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特征和相关故事情节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,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,而《此间的少年》所涉及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特征和相关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中相关元素来源关系明显,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改编最重要的两个核心要素是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、添加新的创作表达形式,然而,《此间的少年》在作品类型、主题、时代背景、人物面貌、人物关系、故事结构、故事情节上都与金庸的武侠小说作品存在根本的、明显的、大量的区别,也未使用金庸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,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抽象人物特征、抽象人物关系,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,对这些元素的使用是古往今来的文学创作手法,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。
是否侵犯署名权?
是否构成侵犯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?金庸代理律师表示,江南对金庸作品进行改编而形成《此间的少年》,但不标明改编的来源,这侵犯了署名权,且江南存在擅自改编金庸作品、歪曲篡改金庸作品人物形象的情形,例如金庸作品中康敏这一人物是放荡、自私、狠毒的负面形象,是一个陷害乔峰、被乔峰厌恶的人物,但在《此间的少年》中,康敏被改写成聪明能干、含蓄善良的正面形象,还成了帮助乔峰被乔峰爱慕的人物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人物名称不属于表达的范畴,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,由于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,因此对人物名称的使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,《此间的少年》对金庸作品某些要素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。为此,《此间的少年》赋予了人物名称新的角色内涵,是全新的包含作者生活体验的校园青春故事,并不会使读者误解《此间的少年》与金庸作品之间具有相似和某种内在的联系,没有侵犯其著作权。
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
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?金庸代理律师认为,金庸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,江南通过盗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形象、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、谋取竞争优势,获利巨大,属于典型的“搭便车”行为,严重妨碍了金庸对原创作品的利用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对此,江南代理律师辩称,《此间的少年》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此外,《此间的少年》使用金庸作品元素的行为,应由著作权法调整,不应当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,且江南《此间的少年》对金庸作品中人物名称的使用,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,是文学作品中常见的创作手法和模式。
花絮
运用多媒体展示证据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庭审现场,以多媒体为载体,代理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了现场直观展示,使旁听人员对案情一目了然。例如金庸代理律师利用ppt演示对比表格,一一列举了黄蓉、郭靖、令狐冲等主要人物在金庸作品与《此间的少年》中存在相似之处。
比对过程中,金庸代理律师主要就作品人物、作品情节和场景进行了比对,认为《此间的少年》与金庸作品的雷同人物为66个,雷同情节为4处,另有包括“蒙古、大理”等雷同场景多处,可以看出《此间的少年》创作方法是照搬金庸作品中的经典人物的名称、关系,性格特征等,然后再量身订造与金庸作品相似的故事情节。江南的代理律师则认为,金庸代理律师比对断章取义,在《此间的少年》中,个别相似仅停留在最抽象的人物基本特征,故事情节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延伸
结果有深远意义
受访法官介绍,本案是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,但类型非常新颖,因为其涉及近年非常“火”的一个文学概念:“同人作品”。所谓同人作品,最早兴起于动漫文化,是指借用知名小说、漫画、游戏、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、姓名、性格设定等元素而重新创作的作品,属对他人知名作品的“二次创作”。
目前,对“同人作品”是否侵权,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,且类似判例极少。本次金庸起诉江南,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,本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“同人作品”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。
对于同人作品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提示,同人创作首先应经过原创者同意,创作前最好知晓原创者、原版权的归属,以及原创者对于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有无声明。为保险起见,建议咨询版权问题。